警示函!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文摘   2024-09-04 20:37   北京  

 

拓日新能(002218)及相关责任人收警示函。

9月4日晚间,拓日新能披露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9月3日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五奎、杨国强、余永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显示,拓日新能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度实现归属净利润为2310.91万元,同比下降75.99%。经查,拓日新能部分研发支出未达到资本化条件、部分固定资产不具备确认条件,上述会计核算不规范影响业绩预测的准确性,导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拓日新能、拓日新能董事长陈五奎、总经理杨国强、财务总监余永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拓日新能表示,本次收到警示函仅与2023年度业绩预告一事相关,本次收到警示函对公司2024年及往后业绩不会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文/资本秘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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