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税函〔2008〕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税发〔1993〕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常见税法与会计中的视同销售差异
总结如下表:
货物类
情形 | 增值税中是否视同销售 | 企业所得税中是否视同销售 | 会计中是否确认收入 |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 √ | × | × |
销售代销货物 | √ | × | × |
统一核算,异地移送销售 | √ | × | × |
自产、委托加工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 √ | √ | √ |
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 × | √ | × |
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用于投资 | √ | √ | √ |
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用于分配 | √ | √ | √ |
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用于赠送 | √ | √ | × |
服务类
情形 | 增值税中是否视同销售 | 企业所得税中是否视同销售 | 会计中是否确认收入 |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 | √ | √ | × |
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 | √ | × |
企业常见风险点:视同销售额核算不准确
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是常见的市场行为,在税务处理上属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视同销售额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实务中,一些企业认为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现金流,因此没有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或者认为赠送的样品没有产生增值,因此按产品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这些都是对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理解不准确。
◎典型案例◎
C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为扩大市场,C公司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了客户,产品成本为不含税价格80万元,当年该企业同类产品对外销售的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该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借记“销售费用”90.4万元,贷记“库存商品”8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万元,在申报增值税时按视同销售申报销售额80万元,并缴纳了相关税款(不考虑附加税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该公司应首先按其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视同销售额。也就是说,C公司视同销售额,应为相应产品的对外销售价格100万元,而不是成本价80万元。
◎风险提示◎
视同销售是企业经常会遇到的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虽然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但是税务处理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同时,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依据,一般是产品的销售价格。企业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应注意确认并准确确认收入,以免产生涉税风险。
1.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 纳税 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总结】
以上8种情况中,第3、4、8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或借方)
用于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问题】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福利部门),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确不确认收入,如果确认,为什么?
【答复】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需要确认收入;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不确认收入。
自产或外购的货物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不确认收入。
【问题】关于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宣传费怎么做会计分录,怎么影响会计利润。另外,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宣传费对会计利润的影响怎么体现。
【答复】(一)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也叫交际应酬费,主要包括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产权虽转移但不能确定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说明】纳税人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时,其为生产货物购进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进项税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是可以抵扣的,则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应计算销项税额。
(二)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或者业务宣传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此的解释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
或者: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货物购进时确定作为礼品,如外购烟、酒等,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库存商品
本文由财会阁根据云南税务、上海税务、德新税悟、会计帮App、会计实操课、中国税务报文章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