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壶泉镇关于对城市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复核的通知
民生
2024-11-19 19:15
山西
为进一步提高我镇城市低保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基层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持续深入推进城市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推动社会救助工作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救助政策,根据县民政局《关于对全县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对象进行全面复核的实施意见》(广民发〔2023〕15号)文件要求,决定开展2024年城市低保对象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全县范围内2024年11月10日前在册的全部城市低保对象2024年11月25日开始——2024年12月28日结束享受低保家庭需提供如下原件及复印件:①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身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去世的提供销户证明);②共同生活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③非共同生活子女的身份证复印件;④低保证、户主的信用社银行卡;⑤因残的提供残疾证、因病的提供两年内病历首页、诊断书、报销清单。复核工作由第三方工作人员在各社区配合下进行,地点选在各社区居委会,采取现场审核,户户核的方式,享受低保的夫妻双方及成年子女(18周岁及以上)务必见人,不能到场的在校生需提供在校证明或学生证。(一)细化方案,加强宣传。各社区严格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利用公示栏、社区微信群、电话通知等多种方式将复核工作通知到位,确保保障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复核。(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各社区居委会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供复核场地,并登记低保户信息,由第三方负责审验有关印证材料、现场询问、录入系统等工作。各方要密切配合,及时交流沟通,把复核工作做细、做实、 做出成效。(三)重点抽查、现场核查。镇政府和各社区居委会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的个人申报家庭收支情况同其实际情况存在疑问的,组织第三方重点抽查,入户现场核查其家庭收支情况,确保复核成效,避免走过场和流于形式。(四)加强监督,确保效果。镇政府对委托第三方提供的复核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认定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上报县民政局停止发放低保金,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障对象本人。复核认定工作结束后,各社区对保障对象进行长期公示并公布民政局、镇政府举报受理电话,确保对群众的举报及时受理并进行查处。(一)各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要将《复核方案》、复核通知张贴在各社区醒目处,以便低保对象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和掌握。(二)在复核过程中,有关各方要大力宣传违规骗保的处罚制度,教育大家诚信复核,诚信申报家庭收入、支出及人员变化情况,确保符合政策享受,超出标准退出的政策落到实处。(三)要将专项复核和日常监管结合起来,要按照《广灵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的要求,各社区居委会要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将城市低保户的人口,家庭收入变动情况及时掌握并按月上报镇政府,确保因家庭人口及收入变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及时退出保障范围。(一)在复核工作中,对弄虚作假,乱作为、借机敲诈勒索、吃拿卡要、收取保障对象钱物的工作人员,有举必查,一经发现,从重严肃查处,对居委会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尽责、不作为、慢作为、徇私舞弊的,建议乡镇组织罢免其干部职务,根据情节轻重按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人员,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对复核中发现的采取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保障金的家庭,一要从查实问题下月起停发其保障金,通知保障金代理发放银行冻结其保障金帐户,并根据其家庭现状、骗取保障金手段等因素进行相应处罚;二要建立低保诚信体系,将开具虛假证明材料骗取低保的人员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低保及其他社会救助。对骗取保障金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三)对国家公职人员或有正式工作单位的人员骗取保障金的,如财政供养人员、国有企业职工等,在停发保障金及进行相应处罚的情况下,通报其所在单位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编 辑:张 祺
审 核:李亚非
监 审:郑亚青
监 制:王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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