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开展摩托车、非机动车通行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
文摘
2024-10-17 16:36
云南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提升中心城区交通秩序,规范摩托车、非机动车通行秩序,有效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城区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和《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道路部分中央隔离带开口进行物理隔离和摩托车、非机动车按指定车道通行的通告》要求,腾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对摩托车、非机动车通行秩序开展专项整治。现通告如下:自通告之日起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整治,后转入常态化管理。1.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非机动车(含自行车、三轮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自行车及其它非机动车)不按专用车道通行;1.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行经设有专用车道的腾越路、迎宾路、华严路、玉泉路、文星路、火山路、宝峰路路段时,必须从专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通行,禁止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除借道转弯掉头外)。2.公交车行经腾越路时,必须从专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通行。3.未设置专用车道的道路,摩托车、非机动车一律在最右侧车道内靠右侧通行。4.机动车禁止在专用车道内停放,禁止长时间占用专用车道行驶。5.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或开展应急救援时,不受本通告整治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在专项整治期间的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1.摩托车和公交车不遵守专用车道通行规定的,罚款150元。2.非机动车不遵守专用车道通行规定的,罚款50元,拒绝罚款可扣留车辆。3.机动车在专用车道内违法停放的,罚款50元,可拖移车辆后进行处罚。4.其他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