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收“彩礼”不结婚?小心掉入骗婚陷阱!

学术   2024-10-12 11:27   河南  

男女青年见面当天,男方家长就给准“儿媳”1000元红包,见面半月后就“订婚”,付完38880元订婚礼金随时可以“结婚”。一场在男方看来异常顺利的相亲之旅,却是精心预谋的彩礼骗局。

虽然这一诈骗手法并不高明,甚至漏洞百出,但却能屡屡得逞,与当前一些地区高额彩礼等畸形婚恋观密不可分。

基本案情

2024年,新密适婚青年小赵(男)经人介绍,与女孩儿“小洋”相识、相爱并决定订婚。订婚前,“小洋”带着继父与母亲与小赵父母见面,并按照新密当地习俗提出订婚彩礼38800元、订婚红包、金戒指、香烟等要求。男方答应后,双方在新密市某饭店举行了订婚仪式,并摆了3桌酒席。随后,“小洋”母亲先后多次以装修门店及“小洋”亲生父亲生病、去世等理由,从小赵母亲处骗取现金三万余元。

小赵多次催婚均被“小洋”找理由回绝,直至消失不见。小赵向公安机关报警后,才得知自己认识的“小洋”一家都是骗子,“小洋”是崔某编造的名字,其父母均是没有任何关系的秦某和刘某假扮,且假扮“小洋”继父的刘某已是第3次假扮他人父亲骗婚。几人为了骗取彩礼,谋划了这次订婚骗彩礼事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秦某、崔某、刘某等人假借“婚恋”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相亲这种形式越来越被大家所接受,尤其是各种“剩男剩女”急于在短时间内解决婚姻大事,很容易误入婚骗陷阱。一些不法分子抓住广大农村地区适龄男性急于结婚的心理,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优势,以虚构“结婚”为目的实施诈骗,打着“恋爱、结婚”的幌子,向受害人索要贵重物品、“彩礼费”甚至是“分手费”,然后以各种理由“退婚”,而后“神秘消失”,受害方往往因为法律意识不强怠于维权或碍于面子不想声张等,最终不了了之人财两空。

法官在此提醒,虽然金钱是表达爱意的方式之一,但相互付出相互支持的“双向奔赴”,才是真正能够长久相守的爱情,而不是一味地通过索取财物来维系或者用金钱来衡量。婚姻大事切莫着急,在没有足够了解对方之前,切莫被其花言巧语与表面行为迷惑,更不要被“情感绑架”与其产生大额经济往来,一定要在全面了解核实对方家庭情况基础上,与身边亲朋好友多沟通多交流,深思熟虑、综合权衡后再做决定,以免遇上骗婚者,落入“爱情骗局”,导致人财两空。


什么是骗婚?对于婚姻诈骗者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如何避免掉入骗婚的陷阱?


1


1

什么是骗婚?

骗婚是指以婚姻为诱饵,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系形式上借用相亲订婚收取彩礼,实质上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一些不法分子以结婚为幌子,骗取受害人钱款,然后以各种理由“拒婚”、寻机逃离,最终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骗婚”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不法分子瞄准的对象大多是大龄未婚青年,以相亲、结婚为名行骗;二是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索要钱财;三是一般快速推进说媒、相亲、结婚、脱逃等程序,有些甚至出现团伙作案的情形。

2

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

如何避免被骗?

1.不要轻信网络上的征婚广告,婚恋之前一定要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家庭情况;

2.在婚恋过程中,最好不要有大额的经济往来,婚姻需要深厚的感情基础,不能只靠金钱和物质来维系;

3.交往中一定要保持必要的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4.一旦发现被骗,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来   源:新密市法院

供   稿:王   娜

审   核:赵传保、李会军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

王律师辉
律师便利信息|法律法规 | 知识产权 | 律师推荐 | 实用信息 | 原创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