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龙口有人被处罚!

民生   2024-11-06 17:28   山东  


电动自行车以其便捷、环保、经济的特性,赢得了广大群众的喜爱。随之而来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行驶过程中速度过快、为提高舒适性增加遮阳保暖设施、为提高载客量改装座位等,这些由于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造成的安全隐患给群众日常使用电动自行车蒙上了一层阴影。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5日,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动车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两台电动车存在非法改装的情况。经查,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处罚。

以案说法

当事人对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对车座进行非法改装,使其加长,达到650mm,根据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6.1.5尺寸限值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 mm,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以上标准。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应具有以下要求:
1.有CCC认证标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产品由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安排的公告》(2018年第15号)文,明确自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符合“新国标”要求。国家颁布的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规定:必须具有脚踏功能,最高速度不能超过25km/h,电机功率最高不得超过400W,整车含电池在内重量不得超过55kg,电池电压最高不超过48V。

法条链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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