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附禁燃禁放区域图!请收藏!

民生   2024-12-24 22:34   河南  

沈丘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沈丘县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

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沈丘县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织落实本辖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组织各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等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四、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交通、邮政等部门依法查处,移交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六、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七、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承办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居民小区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广播、电视、新沈丘报、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和各级教育部门、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举报电话:1.沈丘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2.沈丘县公安局110;3.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12350。
  十、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于12月18日前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要求在本辖区进行公告。
沈丘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沈丘县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2月16日
来源:沈丘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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