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八条 属于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来源:庐山市交警
复审:黄友光
出品:庐山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