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优化营商环境,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实施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山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二、《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三、《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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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优化营商环境,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实施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山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二、《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三、《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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