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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选聘
大连分行和盘锦分行副行长公告
(以下是公告摘要)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前身为鞍山市城市信用联社,1998年更名为鞍山市商业银行,2010年更名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银行),为国有相对控股的城市商业银行。鞍山银行下设机构100家,资产规模超1000亿元。现诚聘鞍山银行大连分行副行长2人、鞍山银行盘锦分行副行长1人。
一、应聘条件
1.1974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及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及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及以上)。
3.具备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1)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者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地级市分行下设管理型或者综合性支行副行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内设的公司、个金、普惠、授信、信管、国际等业务部室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地级市分行行级管理人员优先。
(2)城市商业银行、农商行、农信社分支机构副职,总行公司、个金、普惠、授信、信管、国际等业务部室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
(3)符合条件的县(区)级及以上金融监管或者经济部门等单位担任与选聘职位相当职务的人员。
4.熟悉地方区域经济及产业结构、了解本地区相关政策和市场情况、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社会资源、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能力者优先。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经历等任职资格条件。
5.符合鞍山银行任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按照《鞍山银行员工履职回避管理规定》执行。
6.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其他任职资格和禁止性规定。
二、聘期及聘期管理
(一)聘期
大连分行副行长、盘锦分行副行长聘期为5年,劳动合同期限与其聘期一致。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解除聘任时,劳动合同一并解除,并落实脱密期及竞业限制期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后,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试用不合格者解除聘任职务。
(二)日常管理
聘任期间,未经鞍山银行党委同意不得兼任本行以外的其他职务。应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制度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应如实报告兼职(任职)、出国(境)、配偶移居国(境)外等情况。
(三)考核管理
聘期考核主要包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照鞍山银行绩效考核等相关制度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结合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四)续聘、市场化退出及辞职
1.续聘。聘期届满,经绩效考核评价,如胜任岗位,重新履行聘任手续。
2.市场化退出。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依据聘任合同约定和绩效考核结果等,出现以下情形应解除(终止)聘任关系和劳动合同。
(1)监管任职资格核准未通过的;
(2)按照绩效考核规定考核不达标;
(3)因严重违纪违法、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被追究责任;
(4)聘任期间对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等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或者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
(5)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6)聘期未满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聘期届满不再续聘;
(7)试用期内经试用考核发现存在不适宜聘任情形;
(8)不适宜继续聘任的其他情形。
3.辞职。因个人原因辞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签订的聘任合同有关条款,提前30日提出辞职申请。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给鞍山银行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薪酬待遇
聘任的大连分行副行长、盘锦分行副行长薪酬待遇一般包括年度薪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特殊贡献奖等,缴纳五险二金。
绩效年薪按绩效考核和完成经营目标情况确定,并落实追索扣回等相关制度。任期激励和特殊贡献奖等根据经营发展情况另行确定。
四、选聘程序
(一)报名。
报名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8:00至2024年11月18日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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