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无证作业引发火灾,行政拘留3天!

汽车   2024-07-18 08:30   云南  

电焊气割属于高危险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存在多种事故隐患

飞散的火花、熔融金属

熔渣的颗粒

乱搭乱放的电焊回线等

都是火灾事故之源

近日

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

火马冲镇刘某某违规动火引发火灾

辰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

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




5月4日09时29分,刘某某在辰溪县火马冲镇一厂房内进行焊割工作。期间,刘某某对厂房生产车间内废旧铁罐进行焊割操作时,焊枪高温火焰引燃废旧铁罐内残留的重油引发了火灾。




火灾扑灭后

调查小组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封闭

对现场进行了勘验

对相关证人开展走访调查

同时,调取事发当天气象、

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




经调查
系刘某某违规焊割废旧铁罐时
焊枪高温火焰引燃废旧铁罐内
残留重油引发火灾

而经过对刘某某进一步调查发现

他并没有取得明火作业所需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

且该处明火作业未经动火作业

申报和审批


刘某某的无证操作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随后,辰溪县消防救援大队将该案件移送至辰溪县火马冲镇派出所。


6月21日

辰溪县火马冲镇派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第二项规定

对刘某某作出

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未经过专业培训
没有获得特种作业所需证件
作业前没有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
这不是妥妥的“三无人员”吗


“为什么电焊作业一定要持证上岗?”

“为什么这些人会被拘留?”


相信很多人都带有这样的疑问

从安全角度而言

电焊作业存在很多的危险因素


电焊作业存在的火灾危险性


1、焊接的热传导:由于电焊是通过电弧将金属熔化后进行焊接的,而在焊接过程中温度高达6000度以上,容易使焊件另一端接触的可燃物着火。


2、高空掉落和焊渣飞溅:在焊接作业中,炽热的火星到处飞溅,一旦飞溅或接触到木材、棉、麻、稻草等可燃物上,容易阴燃蔓延,造成火灾;当接触到易爆气体时,还可能引起爆炸。




3、遇到易燃易爆气体:在喷漆、油漆车间或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电焊作业时,挥发的易燃易爆气体遇电焊火花容易引起爆燃起火。


4、线路短路:电焊机的连接电源线在操作过程中经常拖拽,容易造成线路绝缘老化损坏,从而发生短路引起周围可燃物起火。


新《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中去掉了可以两个字,意味着只要发现,直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无证上岗、证件过期的将面临重罚,情节严重可入刑!

案例一:3月18日北京平谷区某居民楼杂物存放点发生火灾,起火原因系刘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电焊,在居民楼车棚顶部违规明火作业引燃下方存放的杂物最终刘某某因违规明火作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案例二:近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昆明国贸老馆3-1场馆在组织拆除旧物时发生火灾。经调查认定,此次火情过火面积约120㎡,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0元。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综合分析认定起火原因为:该场所在拆除过程中,陈某(工程承包方)指使王某(氧焊操作人员)高空利用氧焊对排风管进行切割拆除,焊渣掉落并引燃排风管正下方的旧沙发,最终蔓延扩大成灾。

经事后调查,王某未取得焊工操作资质,操作过程中作业区域内未做相应防火措施。陈某、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为此,陈某、王某被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三:突击检查:11名焊工6个无证上岗,企业负责人直接被拘留!


宁波市一应急部门在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一家企业11名电焊工中,有6名电焊工在没有电焊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安监负责人表示:“这家金属制品企业在我们辖区里属于规模比较大的企业,由于行业特殊性,电焊工作又是其中一道重要环节。因此,我们在当天上午发现这一情况时就立即告知企业整改。在下午进行‘回头看’检查的过程中,我们再次对这家企业进行检查,但是发现企业仍然没有整改,还在违规操作。”


发现这一情况后,安监部门立即联合辖区派出所,对企业负责人开展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安监所已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理。据悉,该企业负责人已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


案例四:无证从事电气焊作业30年?“老师傅”被抓现形了!

近日,山东烟台应急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发现,某公司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从业人员周某某其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上查询不到相关信息。执法人员责令周某某立即停止作业,并将其带回接受问询……

经进一步调查,周某某承认购买使用特种作业假证的事实,并供述其无证从事电气焊作业30年!在取得假证的近三年内先后在全国多地从事过特种作业工作。

对周某某依法处理情况:

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已依法对其立案处罚。同时,区公安部门对周某某违规动火作业、购买使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其合并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对周某某所在企业依法处理情况: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已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罚,最终给予该企业2万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五:业务经理为应付执法检查伪造假证,判刑!

2021年8月,省应急管理厅会同聊城市、临清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铜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4名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均系伪造,经查,4人均为当地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业务经理刘某某为应付执法检查,伪造了4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临清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对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将刘某某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及材料移送临清市公安局;临清市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刘某某立案侦查;临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2月9日,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刘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田某某(复印部业主)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该案是2021年全国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首例入刑宣判的案件,是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以来首例入刑宣判的案件,也是山东省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实施以来首例入刑宣判的案件。

案例六:电焊工无证上岗,企业负责人被强制刑拘!

山东烟台讯:6月17日晚,市应急管理局、金岭镇政府和金岭派出所在联合督导检查时,发现烟台市海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停产整顿期间,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行违规明火作业,公安机关和应急消防救援部门随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经查,该企业负责人徐某某无视消防安全生产规定和相关行政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顿通知,当晚安排两名无操作证的电焊工违规明火作业。

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该企业负责人徐某某以涉嫌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两名无证电焊工,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苏州茂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

该公司员工张某、李某、王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常熟市蓝焰热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该公司员工田某、郭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现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以上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烟台九昀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5月31日,栖霞市应急局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烟台九昀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孙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查,孙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涉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其无证上岗和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同时,因孙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6月1日,莱州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机械配件厂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徐某、焦某正在车间从事焊接作业,经查,两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7号有关规定,莱州市应急局依法对该企业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5月28日,龙口市应急局、芦头镇政府、芦头镇派出所联合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芦头大众汽车修理厂作业人员吴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查,吴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涉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吴某某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前不得进行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龙口市应急局拟对该修理厂处以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因吴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拟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十二:5月16日,海阳市龙山街道应急办联合辖区海岸派出所对龙山街道新平村开展巡查时,发现作业人员包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包某某停止作业,因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5月17日上午,海阳市龙山街道应急办联合辖区海岸派出所对鲁能胜地商业区开展巡查时,发现作业人员邵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邵某停止作业,因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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