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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务工作中,稍不留意就可能成为背锅侠。财务该如何破局呢?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财务人员拒绝背锅的万能金句!
以下句子要在报告、邮件或者其他沟通记录明确表示!无论在报告、邮件哪个位置,都需要加粗加黑!!!
1、经与经办部门相关人员核实,合同提供信息正确。具体相关风险已告知,经办人员表示理解并同意。
注意:最好是以微信告知风险,保留对方已知晓的截图。
2、经审查,业务背景及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管理控制措施需重新调整,已提升内部处理优先级,全力支持项目落地,建议后续经办部门及时同步最新变动,避免项目进度不及预期。
3、该条款属于商务谈判范畴,经办部门可以自行讨论决策。财务人员不发表意见,请决策层知悉。
4、该项目在顶层设计上具有战略支点,但底层商业逻辑较为模糊,已多次提示相关风险,提示决策层重点关注。
5、首轮项目意见已于会议中讨论,尚需经办部门进一步细化方案,待方案进一步明确后,财务再发表意见。
明确自己已尽到告知义务。
6、本合同中约定的发票和付款条款有一定风险,已跟相关部门经办人确认,请决策层审核时注意该细节。
突出风险点,引起重视。
另外还有以下几点提示:
1.任何文件对外提供要慎重,一定要经过领导授权同意;
2.不提倡语音,尽量文字,定期保存聊天记录,重要的事不打语音电话;
3.留有审批痕迹;
4.重要电话开启自动录音功能,定期保存本地;
为什么财务总是背锅侠?
看一则老板甩锅财务的真实案例:
广东某五金制品公司负责人李某、财务负责人余某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明知供应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没有发生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款数额为460多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审判,公司负责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财务总监余某被判六年。
可见,一旦被查,无论领导还是财务都会受到处罚。这个案子引人注目的是,公司负责人在申诉时,把黑锅尽可能甩给财务总监,以期减刑。好在这个案件证据充足,公司负责人的申诉被法院驳回,最终甩锅没有成功。但如果本案中负责人知情的证据不充分,所有证据都指向就是财务总监一个人做的事情,从而变成案件的主犯,余某的悲剧可能加大。
这么看,会计确实更容易成为背锅侠。那为何会计容易背锅?
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是受到利益和压力的驱使,听从了老板的不合理安排,在事实上成为做假的经办人。
二是举证很难,一旦出事,空口无凭,难以证明自己是被指使的。
特别是在新《会计法》实施后,明显加大了对会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些“高压线”是万万触碰不得的,否则就可能会有牢狱之灾。
那么,新会计法实施后,财务人要注意什么?如何规避风险?
新会计法加大对会计人员处罚力度!
财务人风险进一步加剧!
本次会计法修改,最大的变化在于:明显加大了对会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具体可总结为:
1.强化财会监督与法律责任:在维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的基础上,新法着重处理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难题,像不依规设置会计账簿、伪造或者变造会计凭证及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针对此类违法举动,新法显著增强了处罚力度,大幅提高了罚款数额,同时保留了现行法中有关违反《会计法》且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时,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
2.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新修订的《会计法》意在借由法律形式明晰并规范会计工作中的新变化与新要求,这有利于增进会计信息的质量,从而更优地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包括投资者及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
3. 明确并加大个人的法律责任:新法清晰界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授意、指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径,将面临高额罚款,在情节严重时,罚款额度更高。另外,若属于公职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真的是太难了!
新会计法实施后
财务人要注意什么?如何规避风险?
一、新《会计法》上线后,会计人员应注意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1.要明确责任意识。深刻理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自身也需坚守职业操守,确保所处理的会计事务合法合规。
2.严格遵循会计核算的规范。杜绝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也不能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
3.重视内部控制与监督。积极参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会计资料的真实与完整,防范财务风险。
4.关注会计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提升自身在信息技术应用方面的能力,以适应新的会计工作模式。
5.要增强法律意识,清楚各类违法行为及其对应的严厉处罚,避免因无知或疏忽而陷入法律风险。
6.对于可能存在的财务造假等违规行为,要有坚决抵制的勇气和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受到打击报复。
二、新《会计法》上线后,会计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规避风险:
1.加强财会监督:重点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旨在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遏制财务造假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细化违法行为并加大处罚力度: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大幅提高罚款额度,例如,对于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单位,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财务造假的成本将随违法所得金额的升高而成倍增长。
3. 强化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责任:明确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提升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重视程度;同时,保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4.推动会计信息化建设: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虽然具体条款未详细列出,但将推动会计信息化建设,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5.其他方面:如在总则中增加了禁止“篡改会计核算系统”的规定;明确了财务报告所指内容;删掉了原第三章的《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增加了内部控制与监督的内容,要求单位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立法保障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正常开展,明确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新增对举报人的保护条例,规定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检举人个人信息或者检举材料等。
6. 会计法的具体规定可能会随着时间和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建议关注相关政府部门的最新动态和具体法规条文,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如果你需要了解更详细的内容,可以查阅新《会计法》的具体条文或相关的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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