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桐行丨擅用他人照片推广宣传,侵权!

民生   2024-11-20 20:11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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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县委十四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新局面,不断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融媒体中心、县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联合开办《与法桐行》栏目。栏目以图文、视频、主播说法、法官说法、民警说法、律师说法、执法人员说法等形式展现,每周两期。今天将播出与法桐行丨擅用他人照片推广宣传,侵权!》。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成了商家展示商品、吸引顾客的重要平台。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利益,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01
【案例】

小丽系一名专业服装模特,其个人拍摄的穿搭照片和视频被签约公司用作商业推广。2024年年初,小丽发现桐梓某女装工作室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直接盗用自己的穿搭照片作为商品主页宣传图。小丽认为桐梓某女装工作室擅自使用自己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侵犯了其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将该女装工作室诉至桐梓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像是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摄影等造型技术在客观上形成的作品,具有人身特征的物化性、社会影响性和可利用性。桐梓某女装工作室未经小丽许可,使用带有小丽肖像的图片进行商业宣传,借小丽的网络热度吸引公众关注并购买女装,这种行为构成了对小丽肖像权的侵犯。鉴于桐梓某女装工作室在庭审前已将涉案图片删除并停止了侵害行为,法院遂依法判决桐梓某女装工作室在其微信视频号上发布向小丽赔礼道歉的声明,并保留七天不删除,同时赔偿小丽经济损失、维权成本共计5000元。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03
【寄语】

近年来,互联网产业融合不断催生出新的商业模式,网络的自由性和开放性为商业宣传和拓展新经济形态提供了更多的机遇,也使得侵权的形态日益复杂。商家或者企业要严格审查自身营销过程中的文案、图片、视频等材料,在没有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尽可能避免使用他人肖像;权利人在发现相关侵权行为后,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希望其他商家和企业能够以此案为戒,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经营环境和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来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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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制:令狐艳

总    编:赵军

审    核:潘熠
本期编辑:陈泽珊   李琴
本期制作: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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