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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丽系一名专业服装模特,其个人拍摄的穿搭照片和视频被签约公司用作商业推广。2024年年初,小丽发现桐梓某女装工作室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直接盗用自己的穿搭照片作为商品主页宣传图。小丽认为桐梓某女装工作室擅自使用自己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侵犯了其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将该女装工作室诉至桐梓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近年来,互联网产业融合不断催生出新的商业模式,网络的自由性和开放性为商业宣传和拓展新经济形态提供了更多的机遇,也使得侵权的形态日益复杂。商家或者企业要严格审查自身营销过程中的文案、图片、视频等材料,在没有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尽可能避免使用他人肖像;权利人在发现相关侵权行为后,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希望其他商家和企业能够以此案为戒,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经营环境和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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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方:桐梓县融媒体中心
监 制:令狐艳
总 编:赵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