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学《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一)

文摘   2024-09-09 17:18   浙江  



5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中学习中,就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做出了专门部署。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提升广大群众对就业领域法律法规知晓度,从今天开始,常山县人力社保局推出《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专栏宣传,根据《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章节内容,分9期带大家快速读懂与每个“你”都相关的《条例》

      首期,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的总则。


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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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意义:


深入贯彻“八八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适用范围: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及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两个坚持: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


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将促进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实施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研究制定就业发展规划和就业促进政策督促落实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制度。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落实促进就业相关政策措施,做好劳动力就业状况和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调查、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促进就业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联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促进就业工作。引导劳动者就业创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在招聘用工、职业培训、稳定岗位等方面的需求和信息,并根据需要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关就业服务。

来源|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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