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学《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二)

文摘   2024-09-14 15:22   浙江  



一起来学

《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

(二)


     7月1日,《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共十章七十四条,从政策支持、创业扶持、就业服务、职业能力建设、重点群体就业、就业援助、就业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常山县人社局推出专栏和大家一起学习。今天学习的是——《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章政策支持


政策支持的总体要求:

      落实就业优先原则,强化各类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调联动,对就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前应当进行就业影响评估。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产业、投资、财政、金融、教育、户籍、人才、住房、区域发展等具体政策时,应当落实就业优先原则和要求,实现与就业政策协调联动;对就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前应当进行就业影响评估。

产业政策方面:

     推动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培育生产线和生活性服务业新业态,实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战略,积极培育多元化、多层次就业需求。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推动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支持经营主体创新技术型、技能型就业岗位,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新业态,推动全产业链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拓宽就业空间。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实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战略,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创造更多数字经济领域就业机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引导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平台内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创业。

市场主体政策方面:

     着力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重要作用,培育中小微企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培育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体系,分类制定扶持、帮扶政策,发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的重大作用,并将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情况作为给予奖励、补贴的重要因素。

财政政策方面:

     合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落实就业帮扶政策,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展绩效评价。同时,规定了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合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促进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和改进促进就业政策的重要依据。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和范围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依法对促进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就业帮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资金支持。



税费政策方面:

     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缓征、减征、免征相关税费,并依法给予其他税费优惠。



金融政策方面: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提根融资便利,支持市场主体稳定和促进就业。

     第十六条本省按照国家规定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创新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普惠金融产品。



教育政策方面:

     开展毕业生就业状况评估,制定差异化生均经费制度,引导学校科学设置或者调整专业和课程。

     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就业状况评估,制定差异化生均经费拨款制度,引导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根据社会和市场需求状况设置或者调整专业和课程,促进教育与就业相协调。



人才政策方面:

     完善户籍、住房、子女入学等政策,吸引各类人才在本地区就业创业,支持用人单位引进和储备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户籍、住房、子女入学、档案以及其他安居政策,吸引各类人才在本地区就业创业,支持用人单位引进和储备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建立技术技能薪酬激励导向。



区域发展政策方面:

     就业扶持政策向山区海岛县适当倾斜;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山区海岛县就业;建立长三角一体化就业创业服务协作机制,健全跨省域劳务合作机制,促进人力资源畅通流动。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就业扶持政策,应当向山区海岛县适当倾斜。

     设置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山区海岛县就业。山区海岛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高质量来料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当地特色产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补贴等优惠政策,推动本地区劳动力就近就业。

     第二十条 本省推动建立长三角一体化就业创业服务协作机制,加强相关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创新人才交流合作模式,促进人力资源畅通流动。

     本省推动健全跨省域劳务合作机制,鼓励和支持本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





来源: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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