磴口县水利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取用地下水行为的通告

文摘   2024-10-18 18:07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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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保障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资源。一经发现私自打井取水,磴口县水利局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相关设备,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钻井施工单位(个人)必须在业主提交凿井审批手续,到水利局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对擅自施工的业主和钻井施工单位(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已取得取水许可手续的取水户,必须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进行取水,不得擅自改变取水量和取水用途,更不得擅自向企业转供地下水。一经发现,将依法吊销其取水许可,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更新农业灌溉机电井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手续,须向苏木镇、农场公司领取取水许可申请表,按要求完整填报,并经过村支两委、分场召开会议讨论无争议后,形成无争议说明书,签字盖章后送达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审核上报,待批准后方可施工。县水利局在地下水科学配置的基础上,合理平衡,落实查封措施后予以审批。

五、供电部门不得为无取水许可手续的水井配套取水电力设施,包括增(扩)容和线路改造。对擅自改变原有用电用途用于机电井的,供电部门要停止供电。供电部门擅自提供电力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六、苏木镇综合执法局对我县地下水源井(包括:公共供水井、应急供水井和自备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要进行巡查执法,对未取得取水许可,擅自使用地下水的,要强制进行封闭,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阻挠和干扰执法检查的,视情节严重,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各村嘎查“两委”班子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者要及时上报到镇政府,如有刻意隐瞒、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是取用地下水,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县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也不得干扰用水计量秩序,否则磴口县水利局将依据《节约用水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磴口县水利局联合苏木镇、农场公司、公安、供电、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对非法凿井和非法取水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阻挠打击非法凿井、非法取用水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同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凿井取水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给相应的奖励,同时对举报人信息将严格保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居民、农牧民和企事业单位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规定,共同保护我县地下水资源。

十、举报电话:15024780010、18604897562、15047093888


                                  磴口县水利局

                                 2024年10月15日



来源:磴口县水利局

编辑(一审):秦晓风

审核(二审):马   盈、乌云嘎

终审(三审):张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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