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石河子1人因违反法庭纪律被训诫!

汽车   2024-09-14 14:35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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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旁听庭审是公民的权利,那公民旁听庭审时,能用手机进行拍照录像吗?答案是:不可以!

2024年9月10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开庭前,书记员按照法定程序宣布庭审纪律,明确告知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手机需关机或调成静音模式。

庭审中,旁听人员彭某某在明知法庭纪律的情况下,仍私自对庭审现场进行录像。发现情况,承办法官王洪勇当即宣布休庭,要求彭某某停止拍摄行为,责令其交出手机进行检查。同时向其郑重告知:私自录音录像不仅违反法庭纪律,属于违法行为,也干扰了正常司法秩序。经查看,彭某某在未经法庭允许的情形下,私自拍摄了七段庭审中视频。承办法官要求彭某当场将相关内容全部删除,并责令其退出法庭。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对彭某某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进行了训诫,并向其释明为何庭审中旁听人员不能擅自录音录像。听到法官的释明后,彭某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万分懊悔,向法庭作出深刻检查,请求法庭谅解,并保证今后再不会作出此类违法行为。



法官提醒

在庭审中未经许可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群众可以进入法院参加旁听,或者使用手机进行“中国庭审公开网”观看庭审直播。

普法进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
  行为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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