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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兵团市场监管系统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各种违法行为,精准重拳出击,守护舌尖上的安全。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督促警示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第一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豆芽加工坊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2024年7月12日,第一师市场监管局对阿拉尔市某豆芽加工坊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豆芽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8元,罚款18000元,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行政处罚。2023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豆芽监督抽检。经检验,绿豆芽、黄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含量超过国家标准,均为不合格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一师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安机关调查,认为当事人无犯罪事实发生,遂将该案移送第一师市场监管局作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第一师市场监管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第三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行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红酒案2024年7月4日,第三师市场监管局对某商行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红酒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红酒30件,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5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仓库里摆放着30件无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红酒。经查,该红酒内外包装无相关中文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第三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第五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药连锁公司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2024年5月30日,第五师市场监管局对某医药连锁公司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4月9日,第五师市场监管局收到双河市公安局移交《工作风险提示函》,称当事人向1名消费者销售含有西地那非的保健品“植物伟哥”“金枪不倒”和“VIAGRA”,并附有上述3种保健品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上述3种保健品均为食品且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查,当事人进货时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未验证上述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第五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第六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院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案2024年5月15日,第六师市场监管局对某职业技术学院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3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冷冻食品存放、制作工具、专间标识、设施、备餐人员个人卫生均不符合要求,三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现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要求当事人在3月22日前予以改正。3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食堂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堂三防设施的问题仍未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第七师市场监管局查处孙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2024年7月4日,第七师市场监管局对孙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5月24日,第七师市场监管局接到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称孙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但其符合不予起诉的情形,建议我局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第七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第八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毕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6月28日,第八师市场监管局对毕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4558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4月24日,第八师市场监管局接到石总场北泉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案件线索移交函,称当事人无证生产加工牛杂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加工点现场检查时发现,毕某在院内加工生产牛副产品(牛头、牛蹄、牛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八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7.第九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2024年3月29日,第九师市场监管局对某商贸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标签不符合要求的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非法生产的食品329盒、没收违法所得19.5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1月18日,第九师市场监管局在核查投诉举报时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沙棘叶、沙棘干果均未取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沙棘果粉、沙棘叶等产品外包装标注的营业成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第九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8.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2024年8月20日,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对某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41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5月30日,受兵团市场监管局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检出具《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熊出没”(调味面制品)、“三氯蔗糖”值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计生产23箱,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1541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于5月30日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流入市场的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9.第十三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桑葚干案2024年7月22日,第十三师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桑葚干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桑葚干2袋、标签920张,没收违法所得6575.84元,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4月8日,执法人员在核查举报时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2袋桑葚干及920张果香少女桑葚干标签,该产品执行标准NY/T705是葡萄干的执行标准,制造商为某食品公司。经查,当事人销售桑葚干包装是委托某包装公司印制,自行分装。当事人提供的与某食品公司的委托加工协已于2022年3月14日到期,且该食品公司表明其从未生产由当事人委托的任何产品。
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标签执行标准错误桑葚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第十三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