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中国裁判文书网
公布了一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
一男子王某宁致另一男子翟某死亡
犯案14年后在靖江被抓
最终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后王某宁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
到底是怎么回事?
一起来看看:
上诉人王某宁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案发时其无动手殴打被害人,同案人郭某伟供述及证人证言不属实。原判量刑过重。
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存在许多疑点。
1.本案无法确认王某宁伤害翟某的动机;
2.王某宁供述其与翟某、富某案发当日聚到206房吸毒的供述具有一定可能性。
3.指控王某宁的证据只有同案人郭某伟供述,虽然郭某伟供述稳定,但王某宁的供述同样稳定,二人的供述都属孤证,本案也不能排除郭某伟为了争取从犯地位而将责任推卸给王某宁的可能性;
4.关键证人富某没能提供相关证言;
5.本案的监控录像模糊不清,无法看清王某宁逃出206房时是否持有匕首。
请求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改判王某宁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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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宁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宁积极实施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是主犯,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宁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人总要为自己犯下的错误承担后果
无知和逃避
只会放大现实的苦涩
冷静与直面
方能解开心中的枷锁。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