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买的烟花,能用私家车运回深圳吗?答案来了

政务   2025-02-02 17:01   广东  



近日,四川省发生一起

因燃放鞭炮引起的沼气燃爆事件

此事涉及8辆受损车辆

受损金额总计约28.5万元


事故现场


这起事件再次敲响了安全警钟

在享受节日氛围的同时

绝不能忽视潜在的安全隐患

烟花爆竹虽能增添节日的喜庆

但其本质上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一旦使用不当

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深圳作为人口密集的城市

严格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以保障市民

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活动。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2013年8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九十次常务会议修改)

一条:为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举行大型庆祝、庆典活动而燃放烟花焰火晚会外,其他所有在特区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准在特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烟花焰火晚会,主办单位应当将燃放方案(含燃放地点、品名、数量、四周环境和安保措施)报市公安机关许可后,方准燃放。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制造、仿制各种类型的烟花、爆竹,也不得擅自从外地将烟花、爆竹运进特区。


第五条:属烟花焰火晚会需要或者途经特区出口的烟花爆竹,主办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许可后,方准将烟花、爆竹运进特区。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扰乱公共秩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毁的,要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免予处罚,其损害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七条:对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行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奖励。


第八条: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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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创再次提醒

未经许可

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都属违法!


近日,山东省破获一起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查获烟花爆竹8箱。


经现场盘查,车内满是没有资质的烟花爆竹,车主王某正打算开车去往外地,当被问到是否有运输许可时,王某言辞闪躲且无法提供运输许可,民警依法将其传唤至派出所。



原来,车主王某为了多接几单生意,铤而走险,用自家没有资质的面包车运输烟花爆竹,为顾客“送货上门”目前,王某已被东营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如果以身试法,将会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未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严禁在深圳市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罚款人民币2000元;对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责成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过年买的烟花可以用私家车运回深圳吗?


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物品,其运输、存储及销售均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不但违法,而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挤压、碰撞、摩擦产生静电火花,极易引起爆炸和爆燃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均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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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市民发现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

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12350(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


🔹 深圳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22222110(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


🔹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12328(举报非法运输)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12315(举报无照销售)


🔹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举报电话:12319(举报非法销售、储存)


市民通过拨打“12350”电话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经核查属实,将给予奖励。



不燃放烟花爆竹

不添置烟花爆竹

让我们一起

共同守护城市的安宁与美好

小创祝大家都能度过一个

平安、祥和、快乐的春节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南方都市报

编辑 | 黄锦彤

校对 | 郑剑锋

审核 | 梁亚淑

监制 | 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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