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4日7时,汪某驾驶车牌号为皖MW***9的小型轿车,沿湘潭县排头乡CJ13村道由排头乡严冲村往人雄山村方向行驶,途经排头乡人雄山村寺山组路口地段时,与刘某驾驶车牌号为湘 AA***5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汪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汪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刘某无责任。
“让”出平安,“抢”出祸端
温馨提醒
很多时候
事故的发生就在一个选择的瞬间
通过无信号灯路口
一定要懂得“让右原则”
减速慢行,注意礼让
切勿横冲直撞哦
来源:湘潭县交警
编辑:梓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