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5家单位4个小区被曝光

政务   2024-12-30 20:16   陕西  

“守护三秦”

隐患大曝光

(第44批)


宝鸡市“守护三秦”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行动正在持续开展,为警示社会单位重视消防安全管理,呼吁全民关注消防安全,及时发现整改或举报身边的消防安全隐患,共同维护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对以下6家隐患单位予以曝光。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近日,宝鸡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域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全市进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行动。

      现对部分企业、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予以曝光,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引以为戒,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说不!

(第29期)



本期曝光


凤翔区


梧桐苑小区


岐山县


宝鸡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扶风县


御花苑小区


曝光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初衷

以上单位存在电动自行车

违规停放、飞线充电等行为

希望相关单位、场所以及居民朋友

能够高度重视、及时整改

自觉遵守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共建共享平安和谐美好家园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二条  高层住宅小区还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高层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宝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停放车辆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依照各自法定职责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私拉电线(缆)为电动车辆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编辑:毛超超

初审:何昊  |   终审:权晓勇

金台发布整理

素材来自宝鸡消防


金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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