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乌海市某小区,当晚20时41分许死者张某与女儿乘电梯下楼,进梯关门后,供电中断,恢复电源后,张某女儿按下梯内各层按键均无反应。在此过程中,张某受到惊吓于20时43分零5秒左右倒地并陷入深度昏迷。20时43分40秒许,电梯门开启,在他人帮忙下十分钟左右后张X被送至医院救治,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事故发生后,相关方面通过分析认定:当晚20:40分左右,涉事电梯发生停梯的原因为电梯供电电源中断。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作为该电梯的管理者,有管理维护电梯,保证其正常运转的义务。该案因电梯停电,导致张某受到一定程度的惊吓,因救援迟缓,致张某突发心源性猝死而死亡,物业公司的过错与张某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60%的责任。一审判决物业赔偿死者家属511267元。
物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物业作为电梯的管理者,有管理维护电梯,保证其正常运转的义务。该物业公司自认涉案小区曾多次发生电梯下坠、电梯困人等事故,且主张其已对案涉电梯尽到维修和管理义务,但该物业未能提供已经排除案涉电梯安全隐患的有效证据,也不能证明电梯配备双电源及备用电源并非其管理义务范围。
现在微信推送规则有变,为了不错过精彩内容,请将“电梯老司机”公众号设为星标。也请在文末点个“在看”,并多多留言、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