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 | 四川出台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

创业   2025-01-07 20:29   四川  

近日,科技日报以《四川出台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为题,报道了四川省聚焦职务科技成果“不敢转”“不愿转”问题,进一步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松绑减负的具体举措。


报道原文如下

科技日报讯 (刘侠 记者滕继濮)1月3日,记者从四川省科技厅获悉,该厅日前联合多部门印发《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聚焦职务科技成果“不敢转”“不愿转”问题,进一步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松绑减负。


近年来,四川省坚持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双轮驱动”,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着力破解科技和产业“两张皮”难题。2024年9月,四川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提出全面推行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委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部署要求,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四川省科技厅牵头起草形成了《操作指引》。


《操作指引》明确,职务科技成果在资产确认前实行台账登记管理,定期进行成果筛查评估、登记管理、转化服务等;职务科技成果形成无形资产的,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通过单独标识进行管理,其登记、下账等操作由单位自主进行,不再经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等审批;科研单位享有职务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不审批、不备案,职务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据悉,《操作指引》自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试行)》(全文内容)

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研单位成果转化,建立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科技厅等10部门《关于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具有科研活动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科研单位”);鼓励中央在川高校和科研院所争取中央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支持,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科研人员在科研单位执行研究开发任务时形成的科技成果(含主要利用科研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动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第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单列管理不改变职务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属性。科研单位享有职务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不审批、不备案,职务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科研单位负责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建立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公示公开制度等,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最大程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条 科研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成果转化部门(以下简称“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部门”)负责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工作,配备专门人员,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成果筛查评估、登记管理、转化服务等。

科研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收益管理等。

科研单位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和权限,加强决策流程和经费使用监督。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七条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部门披露科技成果,披露的信息包括科技成果名称、技术领域、成果来源、成果形式、成果完成人、成果取得时间、赋权方式、成果所属阶段、成果优势、市场应用前景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其中,已按法律程序授权的成果应及时提供相应授权证明。利用财政资金等单位外部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提交科研计划项目合同等材料;利用单位自有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提交研发计划书等材料。

第八条 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部门应对成果披露的基本信息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应在单列管理台账中登记相关信息并动态更新,主要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类型、成果完成人、成果取得时间、成果阶段、转化状态、转化方式、转化价值等主要信息。

其中:成果类型主要分为已授权成果和未授权成果,已授权成果应按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分类注明授权具体类别;成果阶段分为研究阶段、开发阶段、无法区分研究或开发阶段;转化状态主要分为未转化、意向转化、已转化;转化方式主要包括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和其他方式;转化价值中对已转化的直接登记转化金额,未转化、意向转化的可按评估价值登记,未评估的可暂不登记。

第九条 科技成果在进行所处阶段标记时,可从以下方面实施。

(一)研发活动起始点判断。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部门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判断科技成果开展研发活动的起始点。例如,利用财政资金等设立的科研项目,可以将立项之日作为起点;利用其他企事业单位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可以将合同签订之日作为起点;利用科研单位自有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可以将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立项之日,或科研人员将研发计划书提交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之日作为起点。

(二)开发阶段判断。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规定,当科技成果同时满足进入开发阶段条件时,科研单位可以认定该科技成果进入开发阶段。在认定过程中应当有相关证据支持作为辅助判断,如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技术评估报告、对科技成果有明确受让单位或转化意向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本省技术交易场所出具的技术交易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在没有明确证据无法进行开发阶段判断的,则认定为研究阶段。

第十条 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部门可依据以下情形进行分类标记管理,财务部门依据成果阶段的分类标记进行财务记账处理。

(一)未获知识产权证书或已获知识产权证书,但无明确转化意向的成果,标记为研究阶段。

(二)有明确转化意向或签订转化合同等同时满足开发阶段条件的成果,标记为开发阶段。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处于研究阶段时,不确认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由财务部门根据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申请,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科技成果进入开发阶段后,发生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进行归集,如果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科技成果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形成无形资产的,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通过单独标识进行管理,其登记、下账等操作由单位自主进行,不再经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等审批。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处于开发阶段或因成果转让致使科研单位不再拥有权利的,由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部门核实转化履约情况、权属变更原因、成果法律状态等情况,交财务、国资部门进行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部门加强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的常态化管理,并与财务、国资等部门形成定期处理机制,每年固定时间前将上一年度的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情况报送财务、国资等部门集中处理。

第十五条 科研单位要按照现行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年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科技厅,科技厅将全省年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财政厅。报告内容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基本情况(成果数量、类型、增减变化情况),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情况,年度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成果转化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单位加强对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监督,及时制定单列管理办法,完善成果披露、审核登记、资产确认、资产处置等管理流程。鼓励科研单位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风险边界和禁止性条款,有效防范单列管理后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风险。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免责包容监管制度,纪检、审计、财务、国资及科研单位主管部门和单位内部围绕执行党和国家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工作监督,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第十八条 科研单位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和公示制度,没有牟取不当利益的,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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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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