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档案局发布《招标投标电子文件归档规范》行业标准。《招标投标电子文件归档规范》规定了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形成电子文件归档的一般方法,涵盖了招标投标电子文件归档范围以及招标投标电子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系统功能接口等多方面的指标和要求,为推行招标投标电子档案“单套制”管理提供了一种技术方案。标准将于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规范》4.2条、5.1条 招标人:招标人应落实主体责任,归档全套招标投标电子文件。招标人的招标投标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招标投标电子文件,并及时归档至本单位档案部门;档案部门负责接收招标投标电子档案,并对整个归档过程予以必要的业务指导。 《规范》4.2条、5.3条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归档保存的招标投标电子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移交,并负责形成应由招标人、投标人归档的招标投标电子文件的归档信息包并移交。档案部门负责接收本单位归档保存的招标投标电子文件。 《规范》4.2条、5.2条 投标人:投标人的招标投标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招标投标电子文件,并及时归档至本单位档案部门;档案部门负责接收招标投标电子档案,并对整个归档过程予以必要的业务指导。 《规范》4.2条、5.4条 第三方平台机构:第三方平台机构的业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归档保存的招标投标电子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移交,并按要求将应由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归档保存的招标投标电子文件移交相应方。档案部门负责接收本单位归档保存的招标投标电子文件。
2、归档功能与接口
《规范》4.2条 归档功能: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建设归档功能对相关电子文件进行形成、收集与整理,或建设能够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相衔接的接口功能。
3、归档事项约定
《规范》4.3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投标的单位,应在合同或协议中确定归档事项,包括归档时间、归档方式、归档文件质量等。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应由招标人归档保存的招标投标电子文件移交招标人归档。 《规范》4.4条 使用第三方平台:使用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之外第三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单位,应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约定归档事项,包括归档时间、归档方式、归档文件质量等。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及时将应由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归档保存的招标投标电子文件移交相应方归档。
《规范》9.3条 招标投标电子档案应划定保管期限。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电子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30年、定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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