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高法消息,11月5日,滨州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原党委书记、代表段彦修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段彦修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九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春节至2023年9月,被告人段彦修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副主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代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原油配置计划调整、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12个公司和个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197万余元,其中2500万元系未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彦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段彦修尚有2500万元未实际取得,系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受贿所得财物已全部退缴,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段彦修出生于1962年10月,曾任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副主任、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党委书记等职,今年1月官宣被查。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1月,国务院对“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同意对48名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时任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副主任的段彦修,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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