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完卡商家却跑路了?警惕这类套路!

政务   2025-01-25 12:53   北京  


“职业闭店人”是什么?

是指专门协助经营不善的公司

进行闭店、跑路和善后处理,

并从中牟利的群体。

他们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

处理遗留维权纠纷等方式,

帮助经营不善的公司

逃避债务、转移资产。

他们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屡屡试探法律的底线……

你遇到过“职业闭店人”吗?

小王是某瑜伽店的老顾客

从2021年起,小王就在该店练瑜伽

这家店铺离家近,干净整洁

老师态度也好

所以小王多次充值购课

直到有一天……

小王带着忐忑去到瑜伽馆,却发现……
瑜伽馆竟然跑路了!
小王算了算

自己卡里还有几万元

这钱绝对不能白扔了

刚好,有朋友发来一张

瑜伽馆新法人的朋友圈截图——

小王顿时心有不甘

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

便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经法院查明

闭店的瑜伽店系甲公司名下店铺

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为刘某

2023年9月13日,刘某与小明

签订了《转让协议》……

      2023年9月28日,甲公司申请注销。注销材料中的《清算报告》显示:“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3.已于2023年7月29日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

小明认可注销甲公司时

未成立清算组

其亦知晓若存在使用虚假清算报告

进行注销的情况

股东需要承担责任

那小明“奇怪的朋友圈”

又是怎么回事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明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在明知有大量会员债权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仍在作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后,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清算报告》内容,同意公司注销,并向丰台区市监局申请注销公司,属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行为。该行为导致小王无法在合法的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致使其债权无法受偿。
法院认为,小明在注销公司时,亦作出《承诺书》,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故小王有权主张小明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漫小政提示

      近年来,经常有“职业闭店人”接手跑路店铺,又巧立名目将会员转到其他不相关店铺,实现所谓的“死客激活”。

接手店铺后,又在短期内未经过合法清算程序的前提下,以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机关恶意注销公司,导致消费者无法在正常的清算程序中进行申报债权。此种行为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恶化了营商环境。


“职业闭店人”通过接手经营不善公司,将自己登记为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一旦公司经营异常,如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未经依法清算等情形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倒闭带来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作为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征信受限、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等诸多法律风险。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滑动阅读完整法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策划 | 牛瑞金
文字 | 张蕊

漫画 | 袁国明

编辑 | 雷若彤

特别鸣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北京政法
助力平安北京 服务首都百姓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