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通过平台出租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还能不能赔?

政务   2025-01-21 15:02   北京  

为了增加收入、提高车辆利用率,如今越来越多私家车主会把自己的车“放”在租车平台或网约车平台对外出租,如果车辆在运营或对外出租过程中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呢?

来,随小政一起看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这起案件吧。

2023年5月,作为被保险人,曹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676098.4元。保险合同中约定,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如果该车辆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生效后,曹先生将车辆放在某租车平台对外出租。2023年7月,有消费者通过平台承租曹先生的车,租赁期限为一天。当日,消费者驾驶该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与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消费者驾车不当,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曹先生将车辆送修,共花费439404元。

可在曹先生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拒绝了。保险公司认为,曹先生将家庭自用车辆对外出租,增加了车辆可能发生事故的风险,属于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曹先生未将该情形提前告知,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索赔未成,曹先生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东城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自己的修车费用。曹先生认为,自己并未利用车辆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等营业运输行为,自己的车不属营业运输车辆,系家庭自用车辆。

但保险公司不认同曹先生的说法,“出租车辆与亲友间免费借用车辆不同,使用频率和时长具有显著区别,且为有偿,超出家庭自用范畴,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显著增加车辆危险使用程度”。


东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曹先生将案涉车辆通过租车平台对外出租,车辆的行驶路线、使用范围与家庭自用车辆均存在差异,显然偏离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家庭自用的范畴。在租车平台上,任意第三人均有可能租用车辆,对车况不熟悉,驾驶路线也不固定,用车人频繁变更、出行频率提高、出行范围扩大均会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

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的车辆性质为家庭自用车辆,现车辆的用途发生改变,发生危险的概率大大增加,如果仍要求保险人承担责任,则违反了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价平衡的原则。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曹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不论是将车辆用作网约车,还是放在租车平台上对外出租,发生事故后能否获得理赔的关键点,在于有无显著增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

如果是将自家的闲置车辆向朋友长期出租,即使收取了固定租金,但车辆驾驶人、驾驶路线相对稳定,车辆使用还在家庭自用范围之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并没有显著增加,如果车辆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但如果将车辆在开放共享的租车平台上对外出租,驾驶人、驾驶路线的不确定性均会影响车辆发生危险的概率,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则出租期间发生事故将难以获得保险赔偿。

因此,当车主为车辆投保时,如果准备将车辆用于网约车或在租车平台上出租,应按运营车辆进行投保,或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及时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的情形告知保险公司,避免投保后无法理赔。

文字 | 张蕊
编辑 | 雷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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