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土地性质为划拨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康居安置房等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问题,原银川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9月25日印发了《银川市市辖区原住宅(含康居)及商业(营业房)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收取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银国土资发〔2010〕409号)。
随着城市发展,2010-2020年期间银川市周边新建了一些康居安置小区,区域范围已超出原市国土局2010年制定的出让金标准覆盖范围。为解决此类小区群众办证问题,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分别于2020年7月16日、2021年6月25日印发了《关于银川市市辖区康居安置小区住宅及商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收取土地出让金施行阶梯地价标准的通知》(银自然资发〔2020〕490号)和《关于银川市市辖区康居安置小区住宅及商业补办土地出让金手续收取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银自然资发〔2021〕371号)。
目前上述三个文件适用范围已不能覆盖市辖三区范围内所有康居安置小区,导致部分房屋无收费标准。另一方面,现阶段执行的政策估价基准日不同导致标准不一致,需对现行政策进行更新调整。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开展了原划拨住宅用房及营业房核定收取土地出让金标准的更新工作。
11月1日,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银川市辖区原划拨住宅及营业房收取土地出让金标准更新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信息公示!公示期限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更新方案》如下
银川市辖区原划拨住宅及营业房办理出让手续
核定应收取土地出让金标准更新方案
(公示版)
为解决原土地性质为划拨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康居安置房等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银川市辖区原划拨住宅及营业房收取土地出让金标准更新方案》。
一、适用对象
自然人名下所有的划拨性质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及上述范围外自然人名下所有的划拨性质的住宅用房(含康居安置房)和营业房补办出让手续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适用范围
银川市辖三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行政边界范围内,不含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
三、具体内容
(一)收取土地出让金适用对象及范围
1.适用对象为自然人名下所有的划拨性质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及上述范围外自然人名下所有的划拨性质的住宅用房(含康居安置房)和营业房补办出让手续收取土地出让金。
2.适用范围为银川市辖三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行政边界范围内,不含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
(二)原划拨住宅用房及营业房收取土地出让金标准
1.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购买经济适用房需满5年)补办出让手续的,按银川市中心城区(四环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即东至京藏高速旧线;南至银川南绕城高速;西至银川西绕城高速;北至银川北绕城高速)范围内房屋交易价格的2.5%计取,银川市中心城区范围外按房屋交易价格的1.5%计取。
2.对上述范围外住宅用房(含康居安置房)使用国有划拨用地的,收取土地出让金按银川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屋交易价格10%计取,银川市中心城区范围外按房屋交易价格的6%计取。
3.对划拨营业房收取土地出让金按银川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屋交易价格的20%计取,银川市中心城区范围外按房屋交易价格的12%计取。
4.当上述类型房屋交易价格低于“银川市房地产交易计税系统”评估的计税价格时,按照房屋对应类型依照“银川市房地产交易计税系统”评估的计税价格的百分比计取。当申请人对“银川市房地产交易计税系统”评估的计税价格有疑义,可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四、执行时间
以市政府文件印发确定之日起12个月后施行,在方案确定施行时间之前,继续沿用《银川市市辖区原住宅(含康居)及商业(营业房)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收取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银国土资发〔2010〕409号)、《关于银川市市辖区康居安置小区住宅及商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收取土地出让金施行阶梯地价标准的通知》(银自然资发〔2020〕490号)以及《关于银川市市辖区康居安置小区住宅及商业补办土地出让金手续收取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银自然资发〔2021〕371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对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述范围外住宅用房(含康居安置房)和划拨营业房收取土地出让金。
来源:银川楼事(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