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燃禁放丨安全提示请收好 莫让烟花爆竹“惹事端”

时事   2025-01-22 16:07   山东  

,时长
作为华夏民族
几千年延续下来的传统习俗
燃放烟花爆竹是老百姓
一种表达喜庆、欢快心情的形式
殊不知
在一声声烟花爆竹
震耳欲聋的巨响后面
存有许多危害
一组海报带你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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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爆竹明白纸

  

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海阳市确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范围:
一、主城区范围:南至海天路,西至龙山街(含龙山街与海园路交叉路口向北延伸路段),北至虎山街与东凤大道交接点,东至东凤大道,上述路段交汇闭环区域。
二、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范围,东村河以西—青威高速以南—北京路以东—海翔中路以北。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其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按照《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在一般管理区内的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伍佰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0535-3272114。
                 


海阳市公安局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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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董丫菁

二级审核 |王欣仪

三级审核 |谢一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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