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一声清脆的法槌
在中条山麓清水峪敲响
运城市永济法院
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法庭
2023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担任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在永济市城东街道清水峪旅游项目实施。在施工过程中,二被告人经合谋,由王某在清水峪排洪沟西侧盗采杂石混料,史某某进行购买。经查明,被告人王某销给被告人史某某杂石混料合计6115.98吨,价款134551.6元;销给其他社会人员杂石混料4000余吨,价款50000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主动缴纳因非法采矿导致的土地修复治理费用、鉴定费、违法所得等各项费用合计47万余元,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史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获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综合被告人的从轻情节,依法判处其十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以罚金。
山西法院持续
来源:永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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