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区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民生   2024-11-30 14:38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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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豫征补安置〔2024〕74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宿豫拟征告〔2024〕7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宿豫区豫新街道中通社区六组、东五组农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豫新街道中通社区六组所有土地0.1471公顷,其中农用地0.1471公顷(耕地0.1471公顷);


2.拟征收豫新街道中通社区东五组所有土地0.3908公顷,其中农用地0.3908公顷(耕地0.2599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的规定执行。


农 用 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的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宿豫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次拟安置豫新街道中通社区六组被征地农民3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本次拟安置豫新街道中通社区东五组被征地农民5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4日

宿豫征补安置〔2024〕41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宿豫拟征告〔2024〕4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顺河街道顺兴河社区居委会村集体、陆槽坊七组、陆槽坊八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顺河街道顺兴河社区居委会村集体所有土地0.1817公顷,其中农用地0.1785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0032公顷;


2、拟征收顺河街道顺兴河社区居委会陆槽坊七组集体所有土地1.6132公顷,其中农用地1.6132公顷(耕地1.2158公顷);


3、拟征收顺河街道顺兴河社区居委会陆槽坊八组集体所有土地1.0056公顷,其中农用地1.0056公顷(耕地0.8562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的规定执行。


农 用 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的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宿豫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次拟安置顺河街道顺兴河社区居委会陆槽坊七组被征地农民22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本次拟安置顺河街道顺兴河社区居委会陆槽坊八组被征地农民13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附图:拟征收土地范围位置图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4 年11月20日

宿豫征补安置〔2024〕82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宿豫拟征告〔2024〕8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关庙镇红旗社区居委会陈庄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关庙镇红旗社区居委会陈庄组集体所有土地0.6396公顷,其中农用地0.6396公顷(耕地0.6332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的规定执行。


农 用 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的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宿豫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本次拟安置关庙镇红旗社区居委会陈庄组被征地农民4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附图:拟征收土地范围位置图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4 年11月20日

宿豫征补安置〔2024〕87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宿豫拟征告〔2024〕8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晓店街道峰山居委会村集体、二组、一组,周庄居委会董庄组、贾庄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执行的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2023〕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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