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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场是许多家长“遛娃”的好去处,但若在游玩时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2023年11月,11岁的小曦与妈妈在晚上8点多,来到某未营业的游乐园玩耍。在玩滑滑梯过程中,意外突然发生,因滑滑梯轨道未安装到位,小曦从滑滑梯上摔了下来。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2804.5元。小曦妈妈代理小曦就其相应损失起诉至法院,要求某游乐场承担赔偿责任,某商业管理公司、某市场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图为现场照片)
2023年7月,已将场地租赁给某市场管理公司,公司不参与管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未通过付费方式与公司建立服务关系,且事故发生时,游乐设施并未营业,正在施工、滑道未安装到位,现场无灯光照明,也无人管理。原告在监护人的陪同下理应注意到不具备游玩条件,应注意到玩耍的危险性,原告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导致损害,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市场管理公司将场地租给我方使用,事故发生时,游乐场尚未登记成立,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游乐场在2024年1月登记成立。2023年11月26日,某游乐场尚未正式营业,事发现场的滑滑梯轨道未安装完成,地上散落滑滑梯轨道,该场地未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某游乐场作为案涉游乐场的筹备、经营者,在滑滑梯未安装完成情况下,未设置围栏及警示标志,导致原告在游玩时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商业管理公司、某市场管理公司不是游乐场的经营者,对原告损失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双方承担责任比例问题,法院认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游乐场并非免费的公共游乐场,系某游乐场经营的收费游乐场所,原告进入该场所应经过经营者同意。
事发现场的照片显示,滑滑梯下方散落多节未安装滑道,原告的监护人应到注意到危险存在,对原告尽到监护责任,但其未尽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各方因素,酌定某游乐场与原告承担责任的比例为90%、10%。
最终依法判决,某游乐场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413元。
民事审判庭审判员
一级法官
作为儿童游乐场的经营者,面对的消费群体大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场所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在游乐设施周围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对于游乐设施的风险提示应当醒目,发生伤害事故应积极配合家长送儿童去医院就医等义务。一旦发现游乐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排除。
与此同时,未成年人对自身安全保护意识较弱,监护人在孩子玩耍时,应审慎陪伴和防护,教育引导孩子正确使用游乐设施、提高安全意识,预防事故发生。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件,要在现场进行拍摄照片或者视频,留作证据。如果孩子伤势较重,第一时间送医后,应该请求警方以及相关部门介入处理。
来源:宿迁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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