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法规定下半旗的适用范围,包括哪几种情况?

职场   2024-10-12 14:08   广东  

为悼念吴邦国同志,10月14日,首都天安门、新华门、人民大会堂、外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各边境口岸,对外海空港口,中国驻外使领馆将下半旗志哀。

我国国旗法规定下半旗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国家领导人逝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逝世时,应当下半旗志哀。

二、对国家和世界和平作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五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以及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也适用下半旗的志哀方式。

三、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

此外,依据该法条第二款,当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部分地区、特定场所下半旗志哀。

四、其他下半旗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或者发生需要下半旗志哀的重大事件时,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须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在降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也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八条对下半旗操作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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