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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义
是指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保税维修”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的业务。
/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条件
1.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不为失信企业。
2.应当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对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来的旧件或坏件、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
3.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按照海关要求进行申报。
4.符合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条件。
/ 保税维修业务种类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和部门规章允许的。
2.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的。
/ 海关对保税维修的监管内容
1.海关为符合条件的保税维修企业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建立包含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等信息的电子底账。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还应包含维修用料件电子底账。专用账(手)册备案商品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
2.保税维修账(手)册核销周期按海关实际监管需要并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业的保税维修企业,经主管海关确认,可参照合同实际有效期确定账(手)册核销周期。
3.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原则上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如实申报该核销期内维修替换下的旧件、坏件信息(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以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企业,还应如实申报维修中使用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信息(包括品名、规则型号、数量等)。
4.主管海关应对开展保税维修的企业实施抽批监督管理或随机审查,对保税维修的进、出、转、存、耗用数据开展风险分析,结合企业盘点开展下厂核查。主管海关可结合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企业业务开展情况、风险情况等因素确定下厂核查频次。
/保税维修的货物通关
1.保税维修货物进出口申报时,备案料件“货物品名(待修复)”、备案成品“货物品名(已修复)”和“货物品名(无法修复)”按“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
2.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按对应的“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监管方式申报,复运出境的按对应的“进料料件复出”或“来料料件复出”监管方式申报,需结转使用的,按对应的“进料余料结转”或“来料余料结转”监管方式申报。
3.维修替换下的旧件、坏件以及维修产生的边角料按实际报验状态采用“进料边角料复出”或“来料边角料复出”监管方式,统一按对应备案料件的项号复运出境;无法对应备案料件项号或采用非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统一按对应备案待维修货物的项号填报复运出境。
4.保税维修业务的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修复货物、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及替换下的旧件、坏件,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不得内销,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相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5.通过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余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转载于:《中国国门时报》
作者:苏一校
编辑:孙伟如
校对:刘云松
审核:孙伟如 侯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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