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努力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公开向社会征集各类消费侵权违法线索。
1.经营者未履行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违法行为。
2.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违法行为。如: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优势地位等,以“大数据杀熟”“价格歧视”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形。
3.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未履行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违法行为。
4.经营者拒不履行承诺。
5.经营者未履行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真实名称、价格、计价方式、标识的违法行为。
6.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的违法行为。如:直播带货中未讲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未严格落实身份核验和日常管理责任,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的。
7.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如:在房地产开发、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网络传输、金融、保险、汽车4S店、物业管理、家居装饰装潢以及房地产中介、美容美发等消费过程中,遭遇“霸王条款”“订单不退不换”“注册视为同意”“管辖仅限本地”等不公平格式条款的。
8.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未按照规定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的违法行为,未显著标注特殊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
9.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如,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未约定具体内容、价款或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任意加价或降低质量,决定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时,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等。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开展核查调查,依法查办、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自治区消费者协会
0951-5672182
0951-5672067
来源:宁夏市场监管
审核:马玲艳 刘沛昊
编辑: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