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21〕8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省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管理本区域所属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教育主管部门承担课后服务的管理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二)坚持公益属性原则。学校课后服务要坚持公益导向,所需经费通过财政补贴和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各级财政应当将课后服务保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课后服务性收费用于弥补服务成本不足,不得营利。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免收服务性收费。(三)坚持学生自愿参加原则。学校在提供课后服务时,应当提前公示收费标准,事先征求家长和学生意见,由家长自愿选择课后服务内容、时间,严禁以任何形式诱导、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四)坚持多种服务方式供给原则。为满足学生个性化、多元化需求,学校可以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遴选,供学校选择使用,并建立评估退出机制。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内容,由学生自愿选择,学校不得诱导、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可以通过代收费方式向第三方机构支付服务费。第三条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学校课后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县(市、区)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开展学校课后服务。省财政安排资金,根据各地课后服务开展情况、财政投入情况等进行奖补。已出台课后服务财政补助政策的市、县(市、区)不得降低原定生均补助标准,不得缩小原定补助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第四条 学校向学生直接提供课后服务,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公办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政补助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在每生每课时乡村学校(地处农村或乡镇的学校)不超过3元,其他学校不超过3.5元范围内,制定本地工作日期间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公办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原则上每2年核定一次。第五条 学校要建立课后服务“课程超市”,明确课后服务的类型、内容、时间、授课人、收费标准等信息,供学生自主选择。学校根据课后服务内容,在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分别确定各类课程收费标准。对于不参加学校提供的课后服务、在校内临时托管以及晚自习等,不收取课后服务费。第六条 对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引入学校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可以收取代收费。公办学校课后服务代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第三方机构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成本等,按照公益性原则,根据不同服务项目分别制定收费标准。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捐助课后服务工作,按有关规定落实激励政策。
第八条 为充分调动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积极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法定工作日从事课后服务,一般按照每课时不低于50元标准核定补助,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收入水平、现行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每2年核定一次补助标准。对聘请校外人员参与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第九条 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根据学校开展课后服务的情况,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单列,专项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的绩效工资分配,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学校要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考虑参与课后服务工作量、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课后服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第十条 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聘请的校外人员劳务补助、社会志愿者劳务补助、为参与课后服务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等,以及用于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与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相关的消耗品购置、弥补相关运行经费支出等。不得挪作他用,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第十一条 学校收取的代收费应当在费用收齐后,立即全额一次性划转第三方机构。
第十二条 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第三方机构遴选办法,统一组织遴选。学校自主选择教育主管部门遴选的第三方机构,不得自行引入第三方机构。对第三方机构的遴选,教育主管部门要把好入口审核、过程监管、效果评价、退出机制等主要关口。第三方机构服务不得带有任何商业推广和商业隐含元素。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应当按月据实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学校按照学生当月实际参加课后服务的情况,向学生出具收费告知书,于次月据实收取费用。课后服务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第十四条 要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规范课后服务收费会计核算。服务性收费计入其他收入科目,代收费计入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全部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将收取的课后服务费存入个人账户,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截留、挪用、挤占。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课后服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公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同时,对学校及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项目、内容、范围、时间等分别公示公开。费用支出情况要主动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第十六条 各地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和人社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并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课后服务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规收取和使用课后服务经费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周末及节假日托管服务,以及寄宿制学校工作日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