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了解,报警人刘先生的儿子上午上学时将自行车停放在校门口未上锁,晚上放学后发现自行车不见了。
民警接到刘先生的求助后立即开展工作,经过三个多小时的侦查,发现刘先生儿子的自行车被其同学骑走。
当问及这个同学的联系方式时,刘先生儿子也不清楚,后几经周转后才将自行车找回。
民警对其同学询问后得知,是同学之间的玩笑打闹将自行车骑走,出于吓唬同学的目的,民警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编辑 / 宇航
审核 / 围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