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兼职”:出售、出借银行卡、电话卡,便可获得高额报酬,你会相信吗?
近日,兴庆区反诈中心在工作中处理多名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的违法行为人和犯罪嫌疑人,这些人通过网上寻找兼职,为获得高额佣金,按照“兼职”要求,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帮助诈骗分子“洗钱”,沦为犯罪团伙帮凶,贪图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最终付出惨痛代价。
案例:兴庆区一居民在家中浏览网络兼职信息,内容号称“工作轻松来钱快”,该居民非常心动,主动联系对方,对方向其介绍了使用银行卡“赚钱”的路子,声称只需要几个小时就可以获利千元以上,于是该居民按照对方的指示向对方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及身份证,从中获利1500元,其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我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现在是互联网时代,通过网络找工作已经是人们的常态,许多诈骗分子趁此机会通过网络发布“高薪兼职”信息,诱骗、利用他人银行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一些群众反诈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向诈骗分子出借、出售银行卡和手机卡,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导致自己受到惩戒措施,影响到工作生活。
警方提示:切勿贪图小利,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均属于违法行为,要时刻保持清醒,不要沦为电诈“工具人”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简单来说,就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帮助的犯罪。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借、出售或帮助犯罪分子收钱,都可能构成“帮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 / 六六
审核 / 围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