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零”创建专栏 · 以案普法】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文摘   2024-12-17 20:35   河南  

   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件原告虚构借款事实,提供了伪造的借款证明,诉求无证据支持,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称其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在国外务工,因生意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承诺一个月后将借款本息偿还原告。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则称,其与原告虽系同村村民,但因年龄差距较大,平时并无往来,且被告常年在国外工作,并未做生意,也未因生意短缺资金而向原告借款。原告无固定收入且外债累累,无出借能力。原告曾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过一张签名为被告的借据,因不是被告书写,对此未予理会。

法院查明事实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借款证明一份,以证明借款事实,但经比对,该证明与之前原告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的借款证明照片上内容不一致,被告对此证据不认可,并申请笔迹鉴定。庭审后,经法官释法,原告承认当庭提交的借款证明及此前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的借款证明均系其找他人书写。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虚构其诉称的被告向其借款10万元的事实,向法院提供的借款证明也非被告书写,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伪造证据、向法庭作不实陈述等妨害民事诉讼的现象,不仅严重侵害了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信举证、诚信诉讼,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合理合法进行维权,不得通过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的方式主张权利,这样不但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反而可能使自己有违法的风险,就得不偿失了。


来源辉县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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