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收季节,广袤的田野上金黄色的稻浪翻滚,到处洋溢着丰收的喜悦与希望。然而,不时飘起的浓烟、扬尘却让蓝天蒙上了一层灰白。当前,焚烧秸秆产生的大量烟雾,不仅可能带来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还会导致PM2.5急剧上升,影响呼吸健康。
为缓解、治理大气污染问题,保护生态环境。近期,潜川镇采取了多项有力措施,着力于秸秆禁烧工作,全面打响大气污染防治的“秋季战役”,深入推进蓝天保卫战。
严密部署,
从思想上狠抓大气防治措施落实
近期,潜川镇连续召开两场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镇党委书记王静,党委副书记、镇长帅玉康就我镇大气污染防治、露天焚烧工作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全镇机关干部、各行政村村两委、网格巡查员、种粮大户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思想再重视、责任再落实,措施再细化,对影响大气环境的秸秆焚烧、油烟排放、工地扬尘等管控到边到角,确保年度目标的完成。
多措并举,
从行动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一是“线上+线下”齐发力,镇党委副书记吴毅牵头召开了秸秆焚烧线上巡查部署会,会议明确线上巡查的班次、时间以及办公场所,配强、配足人员设备,全天候不间断开展线上巡查。二是“劝导+执法”打配合,各行政村组建巡查劝导队伍,按照“五个一”配置,开展田间地头巡查,发现火点第一时间劝导整改,对拒不配合的群众,第一时间联系综合行政执法局潜川镇执法中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行政处罚,绝不姑息。
多方引导,
从源头上控制大气污染源的出现
一是通过大喇叭广播、微信群、入户宣传、悬挂横幅等多种方式,向村民们普及秸秆焚烧、工地扬尘、油烟直排等危害以及大气污染相关法律法规。让绿色、生态的知识深入人心。二是利用巡查车辆广播、电瓶车公放等车载工具在巡查的田间不间断提醒、引导群众规范处置秸秆等废弃物,规范落实洒水降尘措施,进一步从源头抓起,从自身做起,共同维护蓝天白云。
截止日前,共计发放宣传册6000余份,悬挂横幅40余条,进一步强化禁烧秸秆的宣传效果。
露天焚烧秸秆是严重违法行为
这些相关法律法规一起来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①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 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②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