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好群众“房前屋后”事
牢牢守住群众财产安全
芦山公安紧盯民生小案
以破案挽损的实际行动
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忠诚誓言
“满意不满意,群众说了算!”
经查,2024年10月8日,王某某于大街上闲逛,在晃悠到黎明社区黄某某家门口时,正好瞅见了黄某某放置在一楼楼梯处价值两百余元的旧电动机,见四下无人,如此天时地利人和之下,一时技痒的王某某顿时动起了赚两个“快钱”花花的念头,便立刻将魔爪伸向了电机,很快将其偷走了。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芦山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