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敖汉旗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决定批准逮捕。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2024年10月21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敖汉旗四家子镇集市卖水果期间,捡到被害人高某某遗失的手机一部,后孙某某发现该手机没有锁屏密码,在打开手机后登陆高某某的微信,并通过扫描自己的收款码以转账的方式测试出微信支付密码,后孙某某在前往辽宁省朝阳市卖水果的途中,在沿途超市、商店内,以购买香烟、食品及兑换现金为由,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盗窃高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共计11239元。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决定批准逮捕。
来自:敖汉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