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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保障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现将加强我县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有关要求及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措施公告如下: 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 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自2024年11月1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前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委托人可自愿提前实施。
对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并完成认证变更。逾期未完成认证变更的,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作出暂停处理,暂停期不超过3个月。认证委托人在2024年10月31日前主动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暂停期可延长至1年。暂停期内完成认证变更的,恢复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期满仍不能完成认证变更的,撤销认证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生产、流通环节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聚焦认证质量,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认证活动、认证结果日常监督管理, 督促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依法查处违规认证机构、实验室。 四、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
(1)公安交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2024年11月 1 日起,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车辆合格证标注为电动(轻便)摩托车须按机动车类型到车管所登记上牌,车辆上牌要求:车辆品牌型号必须在国家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内,且实际车辆技术参数与公告信息相符,且驾驶该类机动车的驾驶人,必须持有与车辆类型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D证:普通三轮摩托车驾驶证;E证: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F证:轻便摩托车驾驶证)。
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后,依法由消防部门按照管辖权限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交通事故后,依法由公安交管部门开展交通事故原因调查。事故电动自行车使用方为即时配送员、快递员的,应依法通知有关平台企业、电动自行车及设备租赁方配合协查,消防、公安、 工信、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和联络协作,定期联合分析研判,互通电动自行车火灾、交通事故调查和涉事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共同研究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综合治理的措施。 202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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