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养 安享晚年” 老年人权益保护指南

文摘   2024-11-22 16:46   黑龙江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有许多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这些与“银发族”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吧。

Q1:享受退休金的老年人,是否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属于成年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父母年老体弱时,成年子女均应对父母进行赡养,保障父母安度晚年。老年人是否享有退休金待遇,并不影响其向成年子女主张赡养费,只要老年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在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均可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Q2:定期探望、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等行为是否属于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1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对老年人的赡养,包括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抚慰几个方面,赡养人除了向老年人支付赡养费以外,还可以在日常生活中陪伴老年人,如陪同购物、用餐、就医等,或是丰富老年人的精神世界,如带老年人外出旅游等,以上行为均属于赡养老年人的方式。

Q3:老年人的居住权如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6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因此,不论老年人名下是否有住房,负有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均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所,如安排老年人在子女的房屋中居住或另行承租房屋作为老年人的住所等。此外,赡养人还可以通过依法在自有房屋上为老年人设立居住权的方式,为老年人老有所居提供法律保障。

Q4:再婚老年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继子女赡养?

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老年人再婚后,其配偶与前妻或前夫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若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则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受与亲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并负担相应的义务,包括对继父母应尽到相应的赡养义务,故在此情况下,老年人有权要求继子女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

Q5:配偶去世后,老年人处分财产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老年人的配偶去世后,在家庭成员尚未就其遗产进行继承分割时,在世的老人可能会将家庭财产处分给个别子女、再婚配偶或家庭成员之外的人,此时处分财产的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这是因为在配偶死亡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死亡配偶的部分依法发生继承,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由法定继承人共同共有。若老年人与相对方明知该财产中存在其他家庭成员份额仍擅自处分财产的,则可能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导致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在配偶去世后,在世老人处分家庭财产时应当注重财产的权属,并在与家庭成员充分商议的情况下实施相应处分行为

Q6:订立遗嘱有哪些注意事项?

遗嘱是遗嘱人对个人财产的终意处分,贯彻遗嘱意志体现了对逝者遗愿的尊重。老年人在订立遗嘱时,首先,应重视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例如,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其次,应关注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系遗嘱人的个人财产,若遗嘱处分了不属于遗嘱人的财产,则可能导致该部分遗嘱无效。再次,遗嘱指定的取得遗产一方若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则构成遗赠,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可能被视为放弃受遗赠,导致遗嘱人的终意无法实现。

Q7:法定继承时,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如何分割遗产?

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因此,对于法定继承人中对被继承人尽到较多扶养义务的人,在分割遗产时可以多分;对于本不享有继承权,但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法律赋予其继承遗产的权利,其有权依法参与法定继承并分得适当的遗产。

Q8:失能老年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一规定是为了便利老年人更妥善地安排晚年生活,在老年人尚神志清楚时,法律允许其按照个人意愿指定监护人,从而保障在其丧失相应行为能力时,受其信赖的监护人能够依法履职,确保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过得有质量、有尊严。因此,有意愿安排意定监护的老年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与具有相应监护能力且愿意实施监护的个人或组织签订协议,明确意定监护的对象、具体监护义务等内容,为自己晚年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驾护航。

Q9:意定监护人能否继承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4条第1款,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意定监护人与法定监护人一样,其身份的实质在于承担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法定监护人主要由法定继承人按照指定顺序担任,相较之下,由于意定监护人系由被监护人在受其信赖的主体中选任,故意定监护人往往并不在被监护人的法定继承人之列,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无权继承遗产。如被监护人希望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意定监护人因其承担了监护义务而有权继承相应遗产的,可通过订立遗嘱或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进行相应安排。

Q10:意定监护人的监护行为会受到监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因此,意定监护人若存在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定情形,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在内的个人或组织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意定监护人资格,并由人民法院重新指定监护人。对失能老人的监护行为涵盖了生活保障、财产管理、医疗决策等各个方面,这对意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意定监护人无法正当履职致使失能老人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重新指定监护人的方式进行救济,保障老人的生活得到妥善安排。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统筹:吕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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