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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文物价格持续攀升,文物流通领域也随之出现一些“乱象”:夹带文物经营活动的古玩旧货市场,游走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虚假鉴定、虚构拍卖等方式,骗取高额费用;网络文物交易活动日益活跃,亟待加强监管……1月8日,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联合召开《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新闻通气会。《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管,促进文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关于繁荣和规范文物市场的省级政府规章,《办法》中首次将古玩市场和电子商务平台纳入监管范围,这在全国都是创新之举。就让我们来看看这次《办法》解决了哪些古玩市场的痛点。据统计,目前上海共有文物商店53家、经营文物拍卖的企业70家;涉及文物经营的古玩旧货市场11个,市场内经营户1103家;涉及旧物、古玩(文玩)经营的互联网网站317个。之前的《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两类主要的文物经营主体,但实践中,古玩旧货市场夹带文物经营的情况较为普遍,主要原因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商店审批条件很高,包括2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等,古玩旧货市场内的商户很难达到,于是变成了游走于监管的“灰色地带”。针对这一情况,《办法》第九条规定,古玩旧货市场内的商户可以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取得文物商店设立许可,依法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并明确了市场主办单位对市场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商户的管理责任,从而形成了政府管古玩市场、古玩市场管商户的监管模式。这项举措将使大量小规模商户可以在“阳光”下合法开展文物经营活动,大大激发市场活力。
针对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虚假鉴定、虚构拍卖等方式,骗取高额费用;网络文物交易活动日益活跃,亟待加强监管等乱象。此次《办法》中明确要求建立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服务机制。上海从2017年开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先后组织上海文物商店、朵云轩集团、上海市收藏协会和上海市文物保护研究中心四家单位,向社会开展常态化民间收藏文物免费鉴定咨询服务试点工作,并制定了相关工作规程。截止到目前,四家单位已累计接待文物收藏爱好者2万余人次,无偿鉴定文物藏品超过6万件,受到市民普遍欢迎和社会舆论的广泛好评。该服务模式的建立,有效遏制了借文物鉴定名义实施诈骗活动等市场乱象。国家文物局对此项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并专门印发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借鉴这一“上海模式”。
文物经营活动监管涉及市场监管、商务、公安、海关以及文旅局执法总队等较多部门和单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家文物局等联合印发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中只规定了对“文物犯罪刑事案件涉及的文物”的鉴定,未包括行政执法案件中涉案文物的鉴定。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和局执法总队等反映,文物鉴定专业性较强,在执法过程中对争议标的是否属于文物难以确认。这是目前对文物经营活动较少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原因。为解决此问题,《办法》明确,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文物经营执法活动中,需要对涉案文物进行鉴定的,也可以委托国家文物局认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而将涉案文物鉴定范围扩大至包含行政执法案件。同时,《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机制,保障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此举是在面向社会开展常态化民间收藏文物公益性鉴定咨询服务工作基础上,构建“多层次文物鉴定服务体系”的又一次重要创新实践。在申请文物经营资质许可条件中,有一条核心要素就是文物拍卖企业要有5名以上文博专业高级职称人员,文物商店要有5名以上文博专业中级职称人员,而这些专业人员主要集中在文博单位,因此,这条要求长期以来困扰着文物经营企业。此次《办法》首次提出支持文物经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文博系列职称评定,并建立文物鉴定人才培养基地,开展专业培训等,为促进文物经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队伍支撑。总的来说,这次《办法》要求文物经营单位公示相关证照,增加了古玩旧货市场主办单位的管理责任,禁止冒充文物进行销售,禁止通过虚构拍卖、虚假鉴定等骗取文物鉴定、展览、服务等费用,禁止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文物购买者等,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效保障了市民的合法权益。针对文物经营监管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还明确了古玩旧货市场主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管理责任,以及文物经营的禁止行为。
(2019年1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 为了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本市文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间收藏文物的购销、拍卖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文物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民间收藏文物依法流通受法律保护,但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文物,不得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文物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文物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商务、公安、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物、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应当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升对文物经营活动的服务和监管效能。 本市文物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督促会员依法开展文物经营活动,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 经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可以依法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 经市文物主管部门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可以依法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古玩旧货市场主办单位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古玩旧货市场内的商户可以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取得文物商店设立许可,依法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 通过自建网站、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其他网络服务,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文物商店设立许可;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 申请文物商店设立许可或者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古玩旧货市场主办单位统一申请文物商店设立许可的,应当在申请时一并提交市场内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商户基本信息。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关许可证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已经取得文物商店设立许可或者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单位,需要变更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时,应当依法向原发证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古玩旧货市场主办单位统一取得文物商店设立许可的,其市场内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商户发生变动时,市场主办单位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市文物主管部门变更相关信息。 已经取得文物商店设立许可或者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单位停止经营的,应当自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原发证部门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未取得文物商店设立许可或者文物拍卖许可证,不得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文物商店设立许可、文物拍卖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相关许可。 取得文物商店设立许可或者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古玩旧货市场及市场内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商户、电子商务经营者(以下统称文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经营管理制度,诚信自律,合法经营,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古玩旧货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文物商店设立许可或者文物拍卖许可证件。 古玩旧货市场主办单位统一取得文物商店设立许可的,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在市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前款规定的证照以及市场内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商户基本信息。 通过自建网站、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其他网络服务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自建网站首页或者电子商务平台、其他网络服务的经营活动首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相关证照或者链接标识。 文物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文物保护和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文物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所经营文物的来源合法,并如实提供文物的名称、年代、品相、瑕疵等基本情况;对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应当予以明示,并告知购买者。 文物经营单位购买、销售、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于销售、拍卖文物之日起30日内,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记录予以保密,并将记录保存75年。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文物前,将拟拍卖标的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核。拍卖企业应当将拟拍卖标的整场报审,并由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共同签署标的征集鉴定意见,不得瞒报、漏报、替换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文物拍卖标的审核。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图录或者网络拍卖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市文物主管部门的审核决定或者决定文号。 古玩旧货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场内文物经营活动的日常检查,发现未经许可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文物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先行制止,立即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古玩旧货市场主办单位统一取得文物商店设立许可的,市场主办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部文物购销经营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并通过合同、公约等方式,与市场内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商户,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经营规范要求; (二)建立市场内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商户档案,如实记录商户经营文物的来源、购销情况、信用状况等信息,并汇总后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三)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为市场内的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并对文物的保管、养护提供专业指导; 在本市注册登记或者有实际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网络文物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对平台内文物经营单位进行实名登记,并对其文物经营资质进行核验,不得向未取得文物商店设立许可或者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网络文物交易平台服务; (二)对平台内的文物经营活动及信息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立即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三)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存在未经许可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文物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网络文物交易平台服务; (四)按照规定记录、保存平台内的文物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 (二)通过虚构拍卖、虚假鉴定等方式,骗取文物鉴定、检测、展览、服务、报关等费用;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终端等途径,为申请设立文物商店、文物拍卖许可证、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等行政许可事项,提供网上办理服务;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确保从申请受理到事项办结,只需要申请人一次上门或者零上门。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文物商店设立、文物拍卖许可、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等行政许可信息。 本市建立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服务机制。市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推荐民间收藏文物公益鉴定咨询单位,由其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相关工作规程,为民间收藏文物提供免费鉴定咨询服务。 本市支持文物经营单位、文物相关行业组织与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机构合作建立文物鉴定人才培养基地,开展文物鉴定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本市支持文物经营单位的文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文物博物系列职称评定。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文物经营单位信用档案,记录文物经营单位的文物经营资质、文物购销或者拍卖信息、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接。 文物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约谈: (三)文物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诫勉约谈的其他情形。 文物经营单位不再符合相关许可条件的,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许可条件的,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商务、公安、海关等部门建立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共享文物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件的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对在监督检查和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超出本部门管理职责权限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或者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文物经营执法活动,需要对涉案文物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涉案文物鉴定机构应当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文物经营执法活动,提供文物鉴定服务和技术支持。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案文物鉴定机构开展前款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文物商店设立许可、文物拍卖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相关许可的,由文物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古玩旧货市场主办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相关证照或者信息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古玩旧货市场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古玩旧货市场主办单位未履行相关管理责任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文物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通过虚构拍卖、虚假鉴定等方式,骗取文物鉴定、检测、展览、服务、报关等费用; 文物、市场监管、商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文物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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