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这位老师在个人社交账号上发声,称自己迫于压力已经选择离职。
“在发布那条视频的时候,我没有任何恶意,只是单纯地想分享一下治理课堂秩序的好方法,该学生家长也在我的视频底下点赞评论,认可我的方法。”
“但是由于视频的播放量越来越高,学生家长害怕对孩子产生影响,于是我第一时间下架了视频,并对学生和家长表达了歉意。第二天孩子来学校以后,我也是在积极观察着孩子的状态,好在孩子上课很积极,课间和朋友们相处也算融洽。”
“由于我的视频已经被多次转发,有家长联系到我,希望我发布一条视频去制止这种行为,但是没想到发布视频后引起很多质疑,我也接到了投诉。迫于各方压力,我最终选择了离职。”
此事随即引发网友热议。有人认为,老师没有保护好学生的隐私,“怎么能给学生拍这种视频?”也有人觉得,老师并没有做错什么,只是言传身教之举。
鄱湖:很多地方,禁止老师拍摄学生的短视频,涉及未成年人。 林全:这个事我支持老师。 哄哄:可以理解家长的做法,下次要给孩子的脸打马赛克。 破军:老师管了也是为孩子好。
女教师行为是否涉嫌侵权?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陈强律师告诉记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和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合理实施的几种行为,如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使用、公开,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使用、公开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隐私指的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因学生接受教育教学的活动不具有私人生活的特征,也不具有私密性,所以我认为在类似情况不涉及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教师通过短视频记录教学并上传网络的行为是否合适?在陈强律师看来:
第一,通过短视频等方式记录教育教学活动和与学生互动体现了年轻教师活泼的特质,但教师们也应该意识到,未成年人同样享有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即便是出于分享优秀教育教学方法的目的需要未成年人出镜参与的,也应提前征得监护人同意,而不能随意暴露未成年人肖像及其他个人信息。 第二,如果教师是为谋取个人私利,要求未成年人参与视频摆拍的,其行为既可能向未成年人传达流量至上的畸形价值观,违背其教书育人的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也可能违反《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要求,教育部门、学校可给予相应处分。
来源 北京青年报、中国青年报、九派新闻 、
@封面新闻 、豫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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