娇兰婚纱店的“双标”规定:消费者无权退租,店家有权违约!

民生   2024-12-30 17:23   江苏  
近日,市民朱先生向南通交通广播《有理走天下》节目组求助。

今年725日,朱先生在南通印象城娇兰(JOY LAND)婚纱店租赁了一整套婚礼礼服,租金为9280元。双方约定,礼服将于1216日取走,并于1220日归还。

然而,计划赶不上变化,今年10月,朱先生和未婚妻因两个家庭的纠纷而分道扬镳,婚礼也因此被迫取消。1031日,朱先生找到娇兰(JOY LAND)婚纱店的工作人员,说明家中情况,并恳请婚纱店能够体谅他的难处,退还部分礼服租金。
朱先生表示:“毕竟是我主动解约,肯定要承担责任,我也愿意支付违约金。”

然而,娇兰(JOY LAND)婚纱店的工作人员却回复:因为个人特殊原因,只能做延期处理,时间不限,但无法进行退单。工作人员还强调,双方签订的合同上也写明了不退单。

当记者仔细查看娇兰(JOY LAND)婚纱店工作人员提到的合同时发现,这实际上是一张预定单。在预定单的“客户须知”部分,第一条赫然写着:自订单之日起,所有租赁、定制婚纱礼服等,凡确认后,不可退单。
然而,在“客户须知”的最后一条,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规定:如在合同内未按时提供服装,则按订单金额10%作为赔偿。

“也就是说,他们和消费者的约定中,消费者无论发生任何突发情况,都得承担所有责任,不可退单。但如果是娇兰(JOY LAND)婚纱店出现了问题,不管什么原因,只需要拿出定单金额的10%作为赔偿。如此双标的约定,不就是在欺负人吗?”朱先生说。

1226日《有理走天下》节目直播中,记者联系了娇兰(JOY LAND)婚纱店的工作人员,对方承诺将与朱先生取得联系,沟通此事的具体处理方式。然而,在之后的洽谈中娇兰(JOY LAND)婚纱店店长仍回应:不好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手段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印象城娇兰(JOY LAND)婚纱店的做法不正是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不合理地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消费者的责任吗?”朱先生说。

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蔡继白表示:该格式条款内容一方面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另一方面也违反了公平原则。从程序上来说,商家也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该条款内容,并按消费者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通过初步分析,该条款已涉及多方面的无效情形,应被认定为无效。作为消费者,朱先生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朱先生已经拨打了12345反映此事,希望职能部门能够严肃处理此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有理走天下》节目组也将持续关注!

 记者:费翔
 校对:淘淘 逸恺 罗杰 
 审核:吴战 古剑 雷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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