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企业安排无证人员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罚款15000元!

文摘   2024-11-15 16:59   广东  









案例一


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到广州市增城某机械加工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该加工部员工单某在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在车间现场进行焊接作业。经调查,广州市增城某机械加工部特种作业人员单某在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特种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及参照《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安全生产类)第14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广州市增城某机械加工部处罚款¥15000(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到广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部分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当日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焊工)任某正在进行电焊焊接作业,执法人员现场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上核查任某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应复审日期为2022年8月20日,未按期复审,已失效,视为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企业存在聘用并组织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人员上岗实施特种作业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及参照《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的附件《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序号14的规定,决定给予广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部分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5000(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官道村的广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焊工钟某在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在车间现场进行焊接作业。该公司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及参照《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安全生产类)第14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广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15000(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应急管理部在2023年4月14日发布了最新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中明确了工贸企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标准已于2023年5月15日起实施。这说明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已引起国家层面的重视,所以以上案件被列为重大事故隐患类案件。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工作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尤其是焊接动火作业,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很大伤害。通过历年事故统计看,因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过多起生产安全事故,所以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才能上岗。部分企业为节约成本,在招聘特种作业人员时,会聘用一些未经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这是违法行为。这既不符合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给安全生产埋下极大的隐患,是极不负责任的做法。另外,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并及时查看特种作业资格证是否复审且在有效期内,既是企业必须具备和做好的基础工作,也是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有效措施,因此,企业必须全面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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