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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水量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原则上按居民每人每月不超过3立方米确定; 第二级水量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原则确定; 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阶梯水量的用水部分。阶梯水价计量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套住宅为一户。
各地应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创造条件。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
城镇供水应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用水应当计量,相应水费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并建立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
来源丨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编辑丨张洁
责编丨荆倩
审核丨任昊
校对丨苏建平 任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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